图:埃斯特拉达刻苦备战奥鲁库塔
行政道歉虽然更多地体现了其道德责任的性质,但是不应该局限于此。
党嵌入正式国家机制之中,同时国家权力的法治要素也嵌人中国共产党本身,二者可以有多种方式相互推进。这种非意识形态化和非党派化的学术眼光,使得他能够有效地避开西方中心主义背景下对中国宪政和法治的流行看法,提出一些富有创见性的洞见。
[2]按照这个宪政标准,体现其他价值的宪政可能就不是宪政,甚至乃是反宪政(anti-constitutionalism)。由此,不仅美国联邦宪法是法,《圣经》、微软公司的章程是法,而且结婚宣誓、入会的仪式也属于法。(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的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因此,这种程度划分永远是基于现实的考虑而作出策略划分,而不是原则性的权力分割。
[56]因此,这个委员会仅仅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数成员提出的审查议题,而不接受个人提出的审查诉求。参见巴克尔:中国的宪政、‘三个代表和法治,载吕增奎(主编),见前注[10]。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
[15]郭教授理解的宪政社会主义(在有些文章中他也称之为新宪政主义和新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互动,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的社会形态。第一,关于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影响。[4]369-371在与国家的关系方面,私人社会是你别管我,公民社会是我要管你。新生的社会团体和运动,开始利用其掌握的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知识、民间法、社会道德、社会宗教等资源,通过各种不同管道和方式,来施展其社会权力,支持、监督、制约国家政治权力运作。
如权贵资产者集团、贪腐集团以及黑社会组织及其恶性权力,必须严加限制和取缔。但靠谁来实现,怎样实现,它为什么迄今未能实现?正是因为国家权力自身的局限性,必须运用外在的力量即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权力来推动。
[13]第二,经济方面,民间社会改革力量不断关注贫富两级分化、分配不公、企业垄断、农民土地和市民房产被掠夺、以及居民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物价等经济社会问题,促使政府公平公正地妥善解决,最终使中国社会达到人人自由发展、资源人人共享,人人都能够成为有产者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社会需要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但是公民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时总是软弱无力的,公民权利要和国家权力对抗就要依靠组织的力量,郭教授将其归纳为社会权力。经过十余年的思考,通过八篇重要论文及专著《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集大成,他已形成体系化的、有特色的社会权力思想。关键字:郭道晖,政治人权,社会权力,公民社会,宪政社会主义国家建制完成之后,如何在宪法规范的框架之内适当且有效地限制公共权力,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由此赋予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不仅是中国宪政的历史课题,也是时刻萦绕在中国法学家心头的夙愿。
他虽出身名门世家(其伯曾祖父郭嵩焘是晚清力主学习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教制度的著名外交家、思想家,其父亲郭德垂是湖南著名化学教育家),但历经坎坷。宪政社会主义要以社会主体的权利和社会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为本位。强调政治人权,旨在于切实落实公民权。第三,社会方面,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民主、法治需求。
他创立民间社会这个公民社会的上位概念和国家相对应。[14]郭教授将突破中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困境的动力,寄希望于社会权力的进一步彰显。
他的探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的新发展之一,为我们在当今汹涌且复杂的思潮中保持清醒,立足中国,纵横古今,参酌西学,探索未来,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财富,对未来中国政治、法律改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拨乱反正的春风中,年届半百改行法学,潜心为学,著作等身,达到了犹献春蚕未尽丝,我忧我求任君评的学术境界。
[12](二)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郭教授提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关系:社会权力不同于国家权力,因为它不具有直接强制其他社会主体按其意志行事的能力,而仅仅拥有影响国家权力的能力。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中国法律的新作用将是,由法作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转到法成为国家与社会双重自控与双向互控的工具,逐步实现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我国82宪法已经将一些政治人权确认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当下的要务是将这些公民权落实为法律、法规,使之成为公民真正实际享有和能够无障碍地行使的权利。公民社会与私人社会的联系是两者具有相同特征,即都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自主性,都不是从属于国家的‘国家的社会,而是自主自治的‘自在社会。一方面是社会权力作为国家权力补充,公民社会本身的自由、自主、自治的法治需求。
[2]270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郭道晖教授最早提出了建立三种权利(力)的观念,……这三类权力(权利)的本质是:私权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力的核心在于自治,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郭教授十分重视、反复研读和援引马克思早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一些论述。
有人说:连饭都没有吃的,民主、自由对他有什么用?这种论调,以为对人民只要求满足动物般生存需要就够了。人民群众生存权的保障,有赖于首先争得民主与自由等政治人权。
因此,在公民社会中结社权保障应是优先的,制定保障结社自由权的法律,是公民社会建立与社会权力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关键因素。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
郭教授认为,社会强势群体的社会权力也可能成为侵害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异化力量。郭教授说:公民权利是社会权力的量的来源,社会权力是公民权利质的演进。这种模式新在不同于或不限于古典政治理论所构想的国家权力内部自我分权制衡的旧模式,而是强调必须同时以社会权力从外部对国家权力施加影响、制衡。他强调,研究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是一种也要承担政治和道德责任的行为,不应当依权附势、左右逢源,而应当有独立思考的批判精神,有为人民争权利,为国家兴法治,为社会求公正的政治使命感和道德情操。
二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孕育的新型社会阶层,他们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知识分子组成,他们掌握着经济资本和知识资本的力量。社会权力至少有两种:一种是郭教授所谓的,另一种则是如村民委员会的权力。
另一方面是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自卫方面的法治需求。他紧扣人权保护、制约国家权力这个宪政的核心,提出要以宪政社会主义为目标进行顶层设计。
私人权利必须服从国家,每一个人都有私人权利,在市民社会体现出来,但是遇到国家的时候,他必须为国家作出牺牲,这是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有机体,是每个私人权利的内在目的。如果这些权利仅由单个人分散行使,其影响力则很小,很难形成政治压力。
这恰恰是马克思所批判的。郭教授所建构的制约国家权力的三维模式: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形成了适应中国现实需要的控权法理学。[4](二)公民社会是实现政治人权和公民权的基础针对如何实现政治人权和公民权的疑问,郭教授提出了他的公民社会理论。他明确提出人权具有普适性:人权基于人类作为生物人的生理需要和作为社会人的社会需要,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人种、任何民族都具有共同性,是维持人类生存而必须坚守的底线,是对人格尊严和基本生存需要的共性认同,是一种普适性的人本主义精神追求。
[3]118郭教授从生存权与政治人权关系的角度,深刻反省了我国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历史,明确提出,生存权固然是一种基本人权。在郭教授的思想体系中,公民社会是和私人社会相辅相成的。
解放后,即使身处逆境,也仍然孜孜不辍地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审视社会主义究竟出了什么毛病。[2]15在郭教授独到的法学思维、法律思想中,马克思主义是其人权观的重要学理基础。
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是社会权力理论的逻辑起点。本文拟聚焦郭教授在近十年,特别是其八十岁以后的新著,结合其思想体系,从其人权观切入,剖析他的社会权力思想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宪政建设的重要意义,解读他对政治人权、公民权、公民社会、社会权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宪政社会主义等相互联系范畴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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